关于补充征集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服务机构的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补充征集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服务机构的通知
全市各代理记账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微型企业代账服务工作,促进微型企业规范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提升微型企业会计质量和资信水平,近期将在全市补充征集一批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服务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条件
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并于2015年12月30日前办理营业执照,且在行业主管部门无不良记录的代账机构,可自主提出申请。已申报成为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服务机构,以及被取消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服务资格的不得再申请。
二、申报资料
1.代理机构代理微型企业记账申报表(附件);
2.代理记账许可证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3.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以上资料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鲜章递交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微企科,并请提供相关资料原件进行审验。
三、申报时间
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截止
四、审核公开
新申请的代账记账服务机构,由各区县工商局、财政局联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代账服务机构名单和监督举报电话,在本区县政府门户网站和行政审批大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工商局、财政局联合进行认定。各区县认定的名单由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在本单位公众信息网向社会进行公开。
五、其他事项
1.代理记账服务机构对提交的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经营过程中不得通过返还财物、延长服务期限等方式向企业返利,一经发现,取消其资格,并将其纳入信用黑名单。
2.代理记账服务机构只需向注册地工商局进行申请,经认定后可在批准的服务区县开展微型企业代账服务工作。
3.代理记账服务机构应在每季度末通过“微型企业创业平台”代账模块报送微型企业的月度会计报表,上传的数据将作为代账机构申请代账补助的重要依据,未上传数据的将不予补助。
4.区县工商局、财政局每年应对代账机构为微型企业提供代账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清理,微型企业代账服务机构应主动配合,接受监督检查。
5.代理记账服务机构实际收取服务费低于150元/月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